(2017)浙052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云芳、殷会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云芳,殷会金,范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监2号原审原告:谢云芳,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审被告:殷会金,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审被告:范宇婷,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审原告谢云芳与原审被告殷会金、原审被告范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浙052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宋国良审 判 员 沈 侃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思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