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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业君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君,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717号原告:张业君,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法定代表人:LAURENTOLSZEWSKI.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原告张业君诉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