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3597方丽莉与张前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丽莉,张前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597号原告:方丽莉,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前军,男。原告方丽莉与被告张前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丽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前军归还原告代为履行的(2015)泗执字第2867号所支付的全部款项10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日,原告方丽莉代张前军履行(2015)泗执字第2867号的债务,至今张前军未归还原告代付的款项。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前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张前军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丽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已减半收取1173元,退还原告方丽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