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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仁立与黄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立,黄忠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802号原告:徐仁立,男,1952年5月9日出生,哈尼族,住宣恩县。被告:黄忠科,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原告徐仁立与被告黄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仁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仁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