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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954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雄全,男,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