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954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雄全,男,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