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徐广诉原审被告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广,刘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民再2号原审原告:徐广,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海雁,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艳玲,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徐广诉原审被告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于10月17日当庭调解,制发了(2013)七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原审原告徐广于同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徐广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艳玲享有所有权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保利水韵长滩一期H5双拼2号别墅一幢。案外人袁丽萍提出执行异议。黑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省人大代表反映,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函,认为本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问题,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以黑高法督字[2016]65号通知,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查明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召开第九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同日制发了(2016)黑09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调解书的执行。2017年3月1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审原告徐广及委托代理人陈海雁、原审被告刘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诉称,徐广妻子陈海雁与原审被告刘艳玲是十分要好的朋友。从2008年至2013年8月17日,原审被告共欠原审原告本金人民币37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每月利息为10万元。双方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6.65%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借款利息可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标准的法律规定计算利息为3.991.477.76元。经双方协议原审被告自愿给付原审原告利息人民币360万元(有2013年8月17日原审被告为原审原告出具欠款730万欠据为证)。原审被告借款用于在哈尔滨市购买别墅和装修,现房产价值近千万元。出具欠条时,原审被告口头承诺过几天给付,可原审被告直至诉前也未给付。在此期间,原审原告多次向原审被告索要,原审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给付。诉讼请求:1、判令原审被告刘艳玲给付原审原告徐广欠款本金人民币370万元,利息人民币360万元,共计人民币7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原审被告辩称,借款事实存在。因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妻子陈海雁关系密切,陈海雁从2008年末把攒的私房钱存放原审被告家,共计人民币370万元。2009年原审被告为了在哈尔滨市购房,经陈海雁同意将其存放的款项借用,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利息人民币10万元。原审被告同意用哈尔滨市松北区别墅偿还欠款。原审原告徐广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举出书证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从2008年12月末到2013年8月17日共欠徐广人民币本金和利息共计730万元,在这之前的两个欠条作废收回。欠款人刘艳玲,2013年8月17日”。庭审中,原审被告刘艳玲未提交与借款事实有关的抗辩证据。根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律监督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级监督意见,为查清本案借款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存在虚假诉讼问题,庭审采取诉辩式与纠问式相结合的审理方式,并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围绕借贷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的关系、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交易习惯、社会常理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经查:(一)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双方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陈述互相矛盾。1.关于借贷发生(保管变借款)的原因互相矛盾原审原告徐广称不知道其妻子陈海雁有370万的私房钱,也不知道陈海雁将这笔私房钱存放在刘艳玲家里。陈海雁称自己攒的私房钱放在家里不安全,放在好友刘艳玲家。后刘艳玲买房要使用其保管的款项。而原审被告刘艳玲称陈海雁是其好友,陈海雁攒的私房钱怕徐广知道,放在她家保管。在2013年10月16日庭审中称用这笔款是为了买房子。在再审庭审中又称用该笔款借给其兄刘艳峰做买卖,其收取一定利息。2.关于借贷发生时间互相矛盾原审原告徐广在起诉时称借款时间是从2008年年末至2013年8月17日。在本院2013年10月10日询问原审原告徐广及其妻子陈海雁的笔录中,陈海雁陈述借款时间是2010年1月份拿了270万元,2010年7月份又拿了100万。在2013年10月16日庭审中,原审原告徐广称借款时间是2008年至2009年8月。再审庭审中,陈海雁称2008年11月第一次借款。而原审被告刘艳玲称2008年末至2009年8月份陈海雁共在其处存放了370万元。3.关于存放次数和借款次数互相矛盾原审原告徐广妻子陈海雁于2013年10月10日本院询问时称2008年末与刘艳玲发生借贷关系,同时又称2010年1月份刘艳玲借了270万,2010年7月又借了100万。共分七、八次借的。再审庭审中,陈海雁又称共分六次把钱放在刘艳玲家里,第一次借款100万元。而原审被告刘艳玲于2013年10月10日本院询问时称陈海雁多次以40万、30万、70万、80万不等将款存放她家里,共计370万元。再审庭审中,刘艳玲又称陈海雁分六次将款放在她家里。数额100万、70万、80万、30万、50万、40万不等。4.关于借款来源互相矛盾原审原告徐广妻子陈海雁称自己无职业,借给刘艳玲的370万借款是其攒的私房钱,这笔款项是徐广做生意挣的钱,在八、九个月之内往家拿的钱。自己攒的这些钱徐广不知道,把这些钱放在刘艳玲处徐广也不知道。原审原告徐广称自己做买卖挣钱每月交给陈海雁几十万不等,具体拿给家里多少钱不知道。也不知道妻子陈海雁攒了这些钱,而且认为陈海雁攒这些钱没必要。徐广在再审审理中称自己做洗浴和屠宰生意,收入可观,但没有提交确实充分的经营账目和税务票据证实。5.关于刘艳玲保管现金方式互相矛盾原审原告徐广妻子陈海雁在再审庭审中称370万全是以现金的方式放在刘艳玲家里,刘艳玲家有保险柜保管这些现金。而原审被告刘艳玲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己家没有保险柜,陈海雁存放的现金放在她家阳台上啤酒箱里和皮兜子里。6.关于借款去向互相矛盾原审原告徐广妻子陈海雁在原审、再审庭审和询问中均称刘艳玲借款是为了购房,而原审被告刘艳玲在原审中称借款目的是购房,在再审庭审中又称把借款借给了其兄刘艳峰做买卖,刘艳峰给她利息。后又称刘艳峰还款后其用该款购买哈尔滨市松北区水韵长滩别墅。7.关于借款时间与购买松北区水韵长滩别墅的付款时间互相矛盾经本院依法调查取证,松北区水韵长滩别墅的开发单位哈尔滨保利集团证实,原审被告刘艳玲购买别墅的付款时间是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上述付款时间与原审原告徐广、陈海雁和原审被告刘艳玲陈述的各个借款时间均不一致。而且别墅的付款人除原审被告刘艳玲外,还有其兄刘艳峰。8.关于借款凭证的形成互相矛盾再审庭审中原审原告徐广妻子陈海雁称2010年刘艳玲给打了100万欠条后又打了270万欠条。又称第一次打了270万欠条,第二次打了100万欠条,两个条均没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3年刘艳玲把两个条撕毁,打了一个370万的总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哈尔滨市公安局询问笔录中,徐广称前两个条是他撕毁的,陈海雁却称前两个条是她自己撕的。而原审被告刘艳玲称2010年第一次打了270万的条,后又打了100万的条,在换总欠条时徐广在场,而陈海雁没在场,而且前两个欠条是她自己撕的。(二)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不符合社会常理、交易习惯和规则1.关于把大额现金存放在好友家里不符合社会常理原审原告徐广妻子陈海雁称基于怕丈夫徐广知道和放在家里不安全的考虑,把攒的私房钱存放在刘艳玲家里,而不是存入银行不符合社会常理。同时大额现金存放在家里或亲属家也不符合社会常理。2.关于把大额现金存放好友家里而不出具存放凭证不符合社会常理原审原告徐广妻子陈海雁和原审被告刘艳玲虽然是好友关系,但多次将大额款项存放刘艳玲家里,每次存放刘艳玲都不出具凭证,而且陈海雁也没让刘艳玲出具任何凭证,不符合社会常理。3.关于保管变借款后借款凭证未书面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不符合交易习惯和规则依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双方陈述,保管变借款后刘艳玲先后出具三个借款凭证,只记载了借款数额,却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规则。4.关于大额民间借贷未约定任何担保不符合交易习惯和规则虽然原审原告徐广妻子陈海雁和原审被告刘艳玲是好友关系,但出借数百万的大额款项,出借人未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人担保,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规则。5.关于出借人徐广和陈海雁未积极主张债权不符合常理2013年10月份原审原告徐广起诉后,本案经一审、执行和再审历经三年半的时间,除原审外,主张权利和到有关部门上访的只有案外人袁丽萍,原审原告徐广和陈海雁只是在本院通知到庭时应诉,但对早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没有表现出积极意愿,不符合一般原告债权人的诉讼心理,也不符合社会常理。6.关于原审被告刘艳玲自愿以房抵债不符合社会常理原审和再审中,原审被告刘艳玲主动放弃举证期限和抗辩权,主动要求以房抵债,诉讼中回避与原审原告徐广的纷争,却纠缠与案外人袁丽萍的纷争、恩怨,不符合一般民事被告的诉讼心理,也不符合社会常理。本院认为,本院办理民事案件,应当严格贯彻诚实信用、等价有偿民事法律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原告徐广的诉请虽经原审被告刘艳玲自认并当庭确认,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符合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本院不宜依职权干预。但如果案外人认为该调解协议的执行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了案外人异议,本院则应当依职权对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进行严格审查,围绕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依法确认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客观存在。经查,原审原告徐广及代理人陈海雁和原审被告刘艳玲关于借款的借贷发生(保管变借款)的原因、借贷发生时间、存放次数和借款次数、借款来源、刘艳玲保管现金方式、借款去向、借款时间与购买水韵长滩别墅的时间、借款凭证的形成等陈述均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未达到民事证据概然性标准,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民间借贷事实的存在,不能排除其它合理性怀疑,而且双方诉争的民间借贷关系明显不符合社会常理、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规则。综上,原审原告徐广的诉请事实不清、证实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3)七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徐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900.00元由原审原告徐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金 刚审判员 李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