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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江林与李开选、张利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开选,赵江林,张利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开选,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江林,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被告:张利平,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上诉人李开选因与被上诉人赵江林、原审被告张利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开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开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开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 澄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汪家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腾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