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董婷婷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婷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604号原告:董婷婷,女,汉族,1989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安乐县七二一矿古城东区,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号*座*层***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创业服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张雱。原告董婷婷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3月7日其通过京东公司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京东商城”向平台上的销售商金德公司购买了传世(CHENS)品牌手表三只,共支付货款3477元,收货地为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收到手表后,发现其与网页广告宣传不符,不仅镶嵌的是人造锆石而非金德公司所宣传的钻石,而且“传世(CHENS)”品牌也非金德公司宣传的瑞士经典品牌。金德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为原告办理退货并返还原告货款3477元,此外,京东公司、金德公司还应承担连带责任增加赔偿三倍货款104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京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区,应将本案移送至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在网上购物后收货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则南昌市青山湖区为合同履行地。上述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京东公司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志翀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