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合肥易成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易成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岿,蚌埠医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647号原告:合肥易成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77959W。法定代表人:杨金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珺,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法定代表人:乔春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岿,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晖,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化友,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医学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陶仪声,系该院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系本院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系本院教师。原告合肥易成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岿、蚌埠医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易成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61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公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瑨晗书 记 员 崔文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