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彩微与李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微,李志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316号原告:赵彩微,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李志清,男,年龄不详,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告赵彩微与被告李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由于被告外出无法找到,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彩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