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0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孟庆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孟庆成,崔玲玲,李福英,张玉苹,李新刚,刘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0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法定代表人赵继山。被执行人孟庆成,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崔玲玲,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李福英,女,1960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张玉苹,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李新刚,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刘志学,男,1961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申请孟庆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5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于2017-5-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申请人已收悉,现本案已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589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闫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