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李占和、李国荣、李国光、李晓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和,李国荣,李国光,李晓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38号申请人:李占和,男,生于1944年3月1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申请人:李国荣,男,生于1969年1月9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申请人:李国光,男,生于1972年5月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李晓兰,女,生于1975年3月28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军师街19号。法定代表人:张盛,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光明,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李占和、李国荣、李国光、李晓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1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