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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昭建与曾广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建,曾广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380号原告:曾昭建,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曾广轩,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曾昭建与被告曾广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昭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广轩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昭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5万元,以及欠款利息合计21.1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6日,被告曾广轩从原告处借人民币10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据一份,经双方协商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2012年6月29日被告曾广轩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写下借据一份,按月息2分计算。2013年12月还本5万元,到2017年3月止共给付利息11.2万元,尚欠本息共计21.12万元,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被告曾广轩未做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效力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二份借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基本事实:2012年6月26日,被告曾广轩从原告处借人民币10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据一份,经双方协商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2012年6月29日被告曾广轩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写下借据一份,按月息2分计算。2012年冬被告偿还利息13000元,2013年12月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故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已于2013年12月偿还本金5万元,因此被告曾广轩借款的利息为130000(150000元×18个月×2%+100000元×38个月×2%)扣除被告已偿还的13000元的利息,应支付利息117000元,本息合计217000元,原告主张211200元,是对自己实体权益的放弃,本院予以认可,因此对原告曾昭建请求被告曾广轩偿还借款本息21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广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曾广轩偿还原告曾昭建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11200元,合计211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8元,由被告曾广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玉英审 判 员  谢玉平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洁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