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王彦增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四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国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州市宝昌钢材有限公司,王彦增,XXX,冀荣霞,冀荣芬,王敏,许明亮,许明永,窦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610号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州市四通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国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州市宝昌钢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彦增,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XXX,女,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冀荣霞,女,1974你那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冀荣芬,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敏,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许明亮,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许明永,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窦丽娟,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别申请人田愿昌,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四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国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州市宝昌钢材有限公司、王彦增、XXX、冀荣霞、王敏、许明亮、许明永、窦丽娟、田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处;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