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傅亚俊与丛贵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亚俊,丛贵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260号原告:傅亚俊,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丛贵石,住所地不详。原告傅亚俊诉被告丛贵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明确身份信息及住址,以便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丛贵石身份信息及地址均不明确,本院经送达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丛贵石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亚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傅亚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逄宗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