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鑫银国际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居隆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鑫银国际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居隆家居有限公司,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王中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鑫银国际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5号A座501。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良,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燕,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居隆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0号南洋国际一层东南部。法定代表人:王中一。被执行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长银大厦7层C08室。法定代表人:王中一。被执行人:王中一,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银国际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居隆家居有限公司、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王中一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居隆家居有限公司、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王中一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鑫银国际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保理预付款976833.33元,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技术服务费和逾期利息合计119173.68元,以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76833.33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的标准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6720元,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7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居隆家居有限公司、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王中一存款1104515.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营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