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某诉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978号原告:吴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红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