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艳雄与被告何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雄,何一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600号原告:胡艳雄,男,1985年出生。被告:何一凡,男,1980年出生。原告胡艳雄与被告何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胡艳雄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艳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胡艳雄负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梅附: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