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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艳雄与被告何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雄,何一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600号原告:胡艳雄,男,1985年出生。被告:何一凡,男,1980年出生。原告胡艳雄与被告何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胡艳雄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艳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胡艳雄负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梅附: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