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71号之一申请人冯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新街***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委杨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房产登记、土地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按规定进行了查询,其中对其存款信息进行了三次查询,经查询,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636元,已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杨某某所有的蒙K733**和蒙K733**宇通客车已报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平舆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同日被刑事拘留。申请执行人冯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其债权暂不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冯某申请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对本案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