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林某、陶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某,陶某,林士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林某,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陶某,男,200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系陶恒逸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士彬,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再审申请人林某、陶某因与被申请人林士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林某、陶某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某、陶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陶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贺建国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陈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