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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勤申请执行刘洋借款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勤,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607号申请执行人:章勤,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刘洋,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章勤申请执行刘洋借款合同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洋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