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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文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盛,李文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50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盛,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2015年1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24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彤、XX,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盛于2017年2月24日19时许,随身携带毒品在本市市武昌区万达公馆13号楼1903室门前,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李文盛的双肩背包内缴获塑料袋装红色、绿色片剂1包及白色晶体颗粒2包。经称量及鉴定,所查获的物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4.99克。公诉机关认为李文盛具有自愿认罪、累犯、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之间量刑。被告人李文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徐恺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