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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郝玉虎与XX、孙艳茹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虎,XX,孙艳茹,孙凤禄,李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郝玉虎,男,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孙艳茹,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杭锦旗工商局职工。被执行人:孙凤禄,男,汉族,1958年7月14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李银花,女,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郝玉虎申请执行XX、孙艳茹、孙凤禄、李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XX名下除有一套贷款房之外,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孙艳茹、孙凤禄、李银花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郝玉虎表示提供不出XX、孙艳茹、孙凤禄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