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兰诉被告张国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兰,张国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008号原告李素兰,女,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红崖子乡。被告张国有,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红崖子乡。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素兰诉被告张国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素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东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世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