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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梁文生与刘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生,刘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129号原告:梁文生。被告:刘彦东。原告梁文生诉被告刘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梁文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文生负担。审判员  李雪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