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卓尔发展(荆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卓尔发展(荆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保9号申请人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藏龙岛长咀村长咀光电子工业园聚贤楼D座。法定代表人:罗长珍,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卓尔发展(荆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228号。法定代表人:范晓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申请人通过招标程序中标荆州卓尔城一期1-1期低压配电工程,于2015年8月2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荆州卓尔城一期1-1期低压配电工程承包合同》,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仍余5831833元工程款未付。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卓尔发展(荆州)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31833元或查封其相应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特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购买5831833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卓尔发展(荆州)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31833元或查封其相应的其他财产;二、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责赔偿。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