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民立实业有限公司、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民立实业有限公司,雄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民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磡村麻磡路18工业北区四栋三楼。法定代表人:黄金樱。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翔,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锡山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应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卫平,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民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雄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1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民立实业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民立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102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晔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