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郝丽杰与赵文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杰,赵文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郝丽杰,女,1971年12月24日,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显述(系原告丈夫),男,1967年1月10日生,朝鲜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赵文芝,女,1954年9月29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郝丽杰诉被告赵文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修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丽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显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芝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郝丽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害;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是上下楼的邻居关系,2015年5月份,被告家的阳台漏水致使我家屋内漏水多处,给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我多次找到被告解决此事,物业和街道也多次出面调解未果,被告就是不维修自家阳台,即使我愿意出资给被告维修,被告也拒不维修,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赵文芝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郝丽杰现居住于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湘潭小区1号楼2单元1层13号,系上述房屋所有权人。被告赵文芝居住于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湘潭小区1号楼2单元2层15号,与原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原告郝丽杰需对被告赵文芝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告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进行举证,经本院释明并给予限期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鉴定申请,因此本院无法认定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实际损失),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本案中原告居住的漏水房屋系门市房,漏水的部分为该门市房屋外侧楼面墙体伸出的雨搭,雨搭的上部面积部分即为被告家的阳台,原告亦认可该雨搭(阳台)属于共用部分,且自认不存在因被告自身行为导致跑水(如忘记关闭水龙头、暖气等)的情况,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丽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郝丽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修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