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375号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5-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71840H。法定代表人:罗志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阳,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双龙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20334636XL。法定代表人:周岳,经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双桥应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