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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洲航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洲航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88号申请人: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洲航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案字(2017)第230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