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931号原告:冯某,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况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