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被告蔡俊伟、洪惠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2438号 原 告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负责人:洪良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红,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蔡俊伟,男,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洪惠庭,女,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诉 讼 请 求 1.被告蔡俊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蔡俊伟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3.被告洪惠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的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7年3月21日,原告从被告的帐户自动扣款0.01元,截止2017年5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8万元、利息5299.94元。另,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俊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借款18万元、利息5299.94元及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蔡俊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被告洪惠庭对被告蔡俊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俊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珊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