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华、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男,穿青人,1985年3月26日生,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工伤赔偿款60902.5元,并承担诉讼费5元、执行费814元,合计人民币6172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0902.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172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60902.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