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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练金平与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金平,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727号原告:练金平,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利荣,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百斤税联发花园8#楼一层店面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47148469。法定代表人:王志翔,董事长。原告练金平与被告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练金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练金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兰银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珍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