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晓丽与被执行人吕珊珊、任立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丽,吕珊珊,任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442号申请人王晓丽,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吕珊珊,年龄不详,女,汉族,饶河县山里乡山河村。被执行人任立宝,男,汉族,饶河县山里乡山河村。申请人王晓丽与被执行人吕珊珊、任立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4)饶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晓丽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珊珊、任立宝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晓丽与被执行人吕珊珊、任立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饶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