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连晟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晟茂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113号原告:大连晟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大连晟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晟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4元,减半收取51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远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