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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宏波、尹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波,尹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杨宏波,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尹飞,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申请执行人杨宏波与被执行人尹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7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宏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尹飞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苏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