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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新明与毕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明,毕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1817号原告:张新明,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毕可强,男,住荣成市。原告张新明与被告毕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可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新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借款10000.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5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从我处借款10000.00元,由其为我书写借条一张。事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拖欠。毕可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00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所欠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可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张新明借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3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