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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郭远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郭远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079号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中华北路。法定代表人:姚忠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科,余庆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郭远祥,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余庆县。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远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