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张某,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李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占富代审判员 江振宇审 判 员 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