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与罗卓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罗卓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376号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韶山路157号。负责人:冯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虎,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卓华,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与被告罗卓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