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应大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应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390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应大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行审4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应大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大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应大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应大文(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7的存款人民币8533.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