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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源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源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3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金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健,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宏源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石安,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宏源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2.关于已经支付的工程款70万元的认定缺乏依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双方一致确认: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江西宏源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计币432382.17元,应支付利息损失31663元。在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如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江西宏源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贰拾贰万元工程款,则江西宏源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工程款和利息损失;如江西金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则江西宏源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所有工程款和利息损失;二、本案的一审诉讼费用由江西宏源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协议双方签名后生效;四、双方同意不将本案事实记入调解书。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4元,由上诉人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姚 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郭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