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9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群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9077号陈群、张铭玉诉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05民初第1368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柏街9号院3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合同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东环18古柏家居二期工程(北区)3号楼1单元0302号房屋】过户至陈群、张铭玉名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