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5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开成与北京首云新石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利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开成,北京市利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首云新石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开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婷婷,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利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豆各庄村北700米。法定代表人:娄建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云新石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北京首钢铁矿)。法定代表人:宋英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男,北京首云新石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宋开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利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首云新石建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宋开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开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开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