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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亚玺、王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亚玺,王斌,杨山峰,贾利娟,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亚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斌。一审被告:杨山峰。一审被告:贾利娟。一审被告: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山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亚玺因与被申请人王斌及一审被告杨山峰、贾利娟、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4月18日发出传票,申请人王亚玺于2017年4月20日收到传票,但其无故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亚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