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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寿安与杨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安,杨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4民初321号原告:王寿安,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友,弥勒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竹园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武,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原告王寿安与被告杨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寿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武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被告杨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寿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在弥勒××竹园镇老农贸市场经营门窗生意,被告承包建设弥勒××竹园镇矣果村民委员会大矣果村民小组集体活动室。2015年7月,被告找到我欲将该工程中安装铁大门、楼梯的附属工程转包给我,并约定包工包料,大门为每平方米250元、铁制踩磕楼梯为每盘2800元。随后我即进入被告承包的工地,用半个月的时间安装了一道大门及一盘楼梯,大门16平方米共计4000元、楼梯28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未立即付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对方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2016年11月,我获悉大矣果村民小组集体活动室工程款已全部划给被告,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无奈,我只有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予以解决。被告杨武未作答辩。原告王寿安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欲证实原告及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2.弥勒××竹园镇矣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实竹园镇矣果村民委员会将大矣果村民小组集体活动室的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杨武,被告将工程中大门和楼梯交由原告制作安装,该村委会已将工程款付清给被告杨武,但被告杨武未支付原告安装大门及楼梯的费用。3.照片3份,欲证实原告安装的大门、楼梯已投入使用的现状。4.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欲证实王某系安装大门和楼梯的工人,大门和楼梯是被告叫原告去安装的,但被告未支付该笔费用给原告。被告杨武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实原告待证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寿安在弥勒××竹园镇老农贸市场经营门窗生意,被告承包了弥勒××竹园镇矣果村民委员会大矣果村民小组集体活动室的建设工程。2015年7月,被告将该工程中安装铁大门、楼梯的工程交原告完成,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大门为每平方米250元、铁制楼梯为每盘2800元。原告按约完成了大门及楼梯的制作和安装,大门为4000元(250元/㎡×16㎡)、楼梯为2800元,合计6800元。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该笔费用且现下落不明,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杨武将工程中大门及楼梯的安装工作交原告王寿安完成,被告给付原告报酬,该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完成了大门及楼梯的安装工作,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报酬,现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欠款6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寿安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武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寿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应忠审判员  程 平审判员  李祯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