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6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康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康晓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142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龙良路龙湖新城2号康格斯花园一期2座P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叶伟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明、罗壕全,原告的员工。被告:康晓军,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