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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7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云霞与李乃光、郑玉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霞,李乃光,郑玉凤,潍坊市洁丽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765-1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霞。被执行人李乃光。被执行人郑玉凤。被执行人潍坊市洁丽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乃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云霞与被执行人李乃光、郑玉凤、潍坊市洁丽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郑玉凤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室(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屋一套作出评估,评估价值为709600.00元。本院委托潍坊华兴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02月23日(第一次的拍卖参考值为人民币709600.00元)、2017年04月27日(第二次的拍卖参考值为人民币603160.00元)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第二次拍卖中,竞买人许栋梁(身份证号码:××)以724000.00元竞得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郑玉凤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室(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归买受人许栋梁(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许栋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