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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邢台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加力、潘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田加力,潘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086号原告:邢台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迎宾路信息大厦东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2678522435M。法定代表人:刘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立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加力,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城县。被告:潘亚男,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加力、潘亚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邢台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玉 来源:百度“”